问
一年多前在原单位上班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股骨骨折,安装了钢板,其间是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是伤残鉴定没做,(劳动部门说要取了钢板后才能做)与单位协商后支付了所有费用。基本叫两清了。。那现在取了钢板后,还有没有必要去做工伤鉴定?还能报到其它的陪偿的费用?(原单位以外的)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所以,你还是应该去做鉴定,一般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至少可以定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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