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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的医保,医保卡里有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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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医保卡没有钱),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待其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交的医保医保卡里有钱吗?住院可以报销吗?

  您好,我是甘井子户口,34岁,个体户,去年开始自己个人开始缴纳劳保和医保,请问开始缴纳医保以后多久可以享受到医保?我的医保卡现在可以用吗?医保卡里有钱吗?如果住院可以报销吗?如果可以去哪里报销?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个体劳动者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医保卡没有钱),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待其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住院相关待遇:

  统筹基金支付应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一)起付标准:1.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三级医院为85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12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下同)为3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

  转往异地治疗和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2.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3.恶性肿瘤参保患者术后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不再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进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而选择继续住院进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如果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血液病患者转诊异地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二)参保人员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为:

  1.精神病患者不设住院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10%;精神病患者系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5%。

  2.参保人员因患鼠疫、霍乱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因患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艾滋病等疾病,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传染科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参保人员在出差或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关诊疗凭据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结算。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转往异地和异地急诊治疗)因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疗、门诊透析等,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异地治疗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三)个人负担比例:三级医院为15%,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为10%;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为30%。退休人员减半。

  参保职工可在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

  选择就医。参保职工因病需要住院(含家庭病床)的,应自觉出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或社会保障卡,下同),未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院内转科治疗,不得重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统筹区域内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未按规定申报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须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交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急救未携带IC卡的,应向接诊医生和住院处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IC卡交到住院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IC卡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的IC卡,如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因IC卡丢失,未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由个人已经现金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补充说明:医疗保险卡挂失电话:88896500

  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使用医疗保险IC卡在医院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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