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收
项目名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收
类别:行政征收
管辖范围: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
实施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6条:社会保险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收费依据和标准: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2%。《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0]81号)第六条;
2、《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0]82号)第七条: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报材料:1、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表;
2、参保人员有变化的单位填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加(减少)情况表》《补缴明细表》等相关变动表格;
3、人员增减变动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1、参保单位申报;
2、医保中心审核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核实增减变化情况;审核后签章;
3、由医保中心专管员操作审核后的增减变动,对申报单位结算,并对相关手续材料作存档处理;
4、申报单位足额缴纳医保费后,医保中心专管员为其打印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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