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就诊流程及补偿核销标准
参合人在门诊收费处出示合作医疗卡挂号→门诊就诊→门诊收费处付款,门诊药品费用按核销规定即时得到20%的报销(其中甲类药品报销20%;乙类药品先自负20%,余下的80%给予报销20%;丙类药品全部自负)。
二、住院办理流程及补偿核销标准
主诊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填写合作医疗保险审核表(出示身份证、合医卡)→医院医保办审核(出示身份证、合医卡)→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出示身份证、合医卡)→出院即时核报结算(出示合医卡)。
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2012年4月1日—2013年3月31日止,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凭出生证办理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农保待遇。
采用“零起报线,当年累计”的方法,参合中小学生每人全年累计补偿核销最高给付限额为100000元,其他参合人全年累计核销最高给付限额为80000元。
三、住院药品核销规定
参合人的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执行,其中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核销基数,乙类药品按80%标准纳入核销基数,丙类药品全部自费。
四、床位费核销规定
床位费按每日20元进入核销基数结算。
五、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等);
2、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事故、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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