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2010年6月9日报道,刘先生开车还是新手,一次下班回家,不慎将车外帮助查看地形的妻子撞伤,花了数千元治疗费。事后,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2013年6月18日,浙江奉化某小区林某驾驶汽车倒入车库时,导致汽车将其自己和站于汽车外的丈夫发生碰撞及挤夹,造成两人死亡。该案涉及的车辆投保于死者林先生名下。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开始时也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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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的理由都是一样的———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条款第5条规定,撞了自己和自家人不能赔。但很多人通过法律维权,结果却不尽相同,有些人青铁强一样,但也有不一样的:
据2012年4月20日《钱江晚报》报道,宁波当地一名男子小杨,倒车时轧死自己1岁的女儿,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小杨存在故意,否则免赔条款不适用;但小杨有重大过错,所以保险赔偿费用应该降低,最终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偿22。5万元。
据2013年6月18日《南方日报》报道,男子胡某在快到家门口时,撞死兴冲冲赶来迎接自己的儿子小博,也遭遇了保险拒赔的问题。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没有骗保的嫌疑,而“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属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判保险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顶格赔偿30万元(事发车辆投保了30万元)。
而发生在同一天的浙江奉化某小区林某倒车致夫妇双亡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遇难夫妻家属与保险公司则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补偿前者各项损失及律师费合计90万元。
同类事件,各地处理的结果为何如此大相径庭?
专家认为关键还是如何看待“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条款第5条”。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岳业鹏称,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一方提供,且拒绝投保人进行协商修改,多数内容属于格式条款,青铁强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交通事故系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从内容上看,由于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因此也属于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公司常常援引此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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