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部门获悉,2013年7月起至12月市区灵活就业养老、医疗缴费新标准正式发布。根据新的缴费标准,从下月起,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两个档次:一个档次为2299元,另一个档次为3832元,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最低为460元,最高为766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含补缴)为230元/月。
养老保险月缴费460元至766元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1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45987元。
根据相关规定,2013年7月起至12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两个档次,档次一为2299元(根据扬人社[2012]4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为2011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即45987÷12×60%),档次二为3832元(根据规定为2011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即45987÷12×100%)。
而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按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0%计算,即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最低为460元,最高为766元。
特殊人群可申请减额补缴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相关文件规定,从2013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本结息年度(也就是2013年7月份)之前的养老保险费,需按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100%(3832元)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金额为766元/月。
一些特殊人群是否有相关减免政策?
据介绍,凡是持有《扬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特殊困难人员办理补缴,在经审核后,可以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20%,即46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缴。
医疗保险缴费(补缴)为230元/月
对于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否有变化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2013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含补缴)为230元/月。
此外,从2013年7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需缴纳的医疗保险余命年一次性费用的标准暂不调整,仍为12840元。
余命年费用可申请延续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按相关文件规定:2003年9月底前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含小集体)或经市政府批准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缴纳医疗保险余命年一次性费用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按市区上年度社会人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按月或按年延续缴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延续缴费的年限为10年。
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由市或区失业保险基金全额补助。失业人员养老、医保续保申报后,到市或区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由市或区就业处将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发放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账户。若不能及时办理医保接续手续的,则按医保中断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镇”企业参保职工社保划转下月起执行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原邗江区李典、头桥、沙头、杭集、泰安五个镇(以下简称“五镇”)参保企业及职工因行政区划调整,社会保险关系实行整体划转。
据相关部门介绍,“五镇”企业社会保险关系整体划转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统一经办。
从2013年7月1日起,“五镇”参保企业到市社保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办理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从2013年7月起,“五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中心通过原代发银行发放。不过,“五镇”企业参保职工持有的邗江区医保卡,自6月28日12:00起至7月2日18:00止,在邗江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刷卡结算。参保职工6月28日前已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由邗江区社保中心结算。
从7月2日18:00起,“五镇”企业参保职工凭原邗江区医保卡,可以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正常使用。相关部门同时提醒,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在瘦西湖路53号(原友谊路49号),医保零星报销、门特门慢、异地就医在淮海路108号,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业务在汶河北路2号,相关办事人员不要搞错,此外详情也可登录市社保中心的网站http://www.jsyz.s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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