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鼓励保险营销模式创新。
一是加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为保险营销制度的全面改革奠定基础: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理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其次,加强对营销员队伍的管控,规范营销员队伍的招聘,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促进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发展;再次,加强营销员队伍建设,提升营销员队伍的综合素质,稳步提升营销员的准入标准,确保保险营销人员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保险营销队伍诚信建设;
二是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专属代理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通过专业保险中介渠道逐步分流营销员的销售职能,保险公司则集中力量加强产品服务创新、风险管理、资金运用,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体系的专业化、规模化和信息化:通过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多种渠道逐步建立新的保险销售渠道,最终形成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
机构的专业化能力,为整个保险业的专业化提供支持。大力发展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提升行业的专业化水平。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在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二是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的专业化水平能够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要大力发展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并且要提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一是多种途径发展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
(1)引导保险公司设立专业保险销售公司,做到公司有规模、有资本、有管理技术,并且销售能力优于现有的代理人团队;以这种新的体制推动保险销售体系的转变,逐步实现营销员渠道的分化和转型,从而实现保险行业真正的“产销分离”。
(2)鼓励社会机构设立专业代理公司,逐步实现兼业代理的专业化:引导现有的银行、车行和其它兼业保险销售代理机构成立专业代理公司,鼓励其它欲从事保险销售代理的社会机构成立专门的代理公司,以法人机构的形式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大力提升保险中介的专业化水平。保险代理公司要努力成为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重要网络平台:作为寿险市场重要的销售渠道,保险代理公司的专业化能力对销售绩效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必须提升保险代理公司的专业化水平,从组织架构的制度化、网络渠道的规模化以及销售队伍的职业化等方面稳步推进,并且逐渐实现从单纯的产品销售向后台服务、产品设计等领域的渗透,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专业化能力,为整个保险业的专业化提供支持。
鼓励兼并重组和综合经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当前中国保险中介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机构数量增长迅速,但是规模经济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中国保险中介行业要逐步实现从数量增长向规模经济的转变,发挥规模经济在行业发展中的优势:
(1)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之间进行兼并重组:监管部门要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进行机构间的兼并重组,通过资源整合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服务网络,逐步培育出一批市场影响力较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保险中介机构。
(2)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上市融资,壮大资本实力:鼓励业绩优秀、管理规范、经营战略明确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上市融资,拓展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资本补充渠道,突破限制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的资本“瓶颈”,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综合竞争力。
(3)引导中介机构实现跨领域的合作与扩张,打造保险中介集团:中国保险中介行业要逐步推进保险中介机构综合经营的步伐,一方面要放开对经纪、代理业务的限制,准许一家保险中介法人同时经营多项中介业务;同时,鼓励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之间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打造综合经营的保险中介集团。
提升机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扩大对外开放水平。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要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进一步提高,对于保险中介市场来说,更要抓住对外开放的机会引进国外的资本、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本土保险中介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技术实力,为此,“十二五”期间(2011年至2015年),要借鉴国外保险中介市场开放的经验,进一步开放国内保险中介市场。
积极引进国外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和丰富运作经验的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同时吸引各种类型的外资资本进入国内的保险中介市场,放松对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地域限制;积极借鉴外资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服务和运作方式,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合作;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公司通过吸引风险投资、海外上市等方式增资扩股,增强发展实力。
要借鉴国外保险中介机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经验,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人才奖励和保障制度,促进保险中介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的有序流动机制;建立保险中介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及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体系,实现人才培养和培训的制度化和高效率。
通过引进外资保险中介机构来提升民族保险中介机构的技术实力:鼓励民族专业中介机构在学习国外公司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借鉴国外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经验,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综合客户服务平台;研究国外保险销售的发展趋势,积极推广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服务方式,提升自动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密切关注国际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趋势,建设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实现由单元业务管理信息化向集成业务管理信息化转变、由以业务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以内部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为主向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转变,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
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做强做优。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全面的监管规章体系,使得保险中介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觉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从而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做强做优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1、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规章体系:保监会已经发布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三部监管规章,初步搭建了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框架;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发布针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系列规章,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等;针对新兴保险销售方式的兴起,保险监管部门应该立足于前,积极研究相关监管办法,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同时,针对兼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发展,应该尽快出台《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监管规定;针对保险中介机构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出台《保险中介集团监管办法》,并针对上述规章出台相应的配套办法,建立一套多维度、全方位的监管规章体系,为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2、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程序;除设定缴存保证金、缴纳监管费、从业人员必须持证等门槛性规定外,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为兼业代理机构提供出单系统,实现“见费出单”作为资格申请条件之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监控力度,从而提升行业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中介市场退出机制,实行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切实保护市场各参与方的利益。
3、从严规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监管规章规定的条件和时限执行,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认真做好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查,不得随意放松行政许可条件;另一方面是保监会要加强对地方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指导,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属地监管”的优势,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效率。
4、加强保险中介电子政务建设:加快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与监管体系相配套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信息系统的市场分析和决策支持等功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中国保险中介行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动态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和保险知识等方面的查询服务;探索网上办公的新途径,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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