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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半年未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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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满30岁的龚先生因病身故后,家属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理赔时发现,龚先生2年前新换的公司未及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其医疗费报销额度较正常少了15万元,遂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不满30岁的龚先生因病身故后,家属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理赔时发现,龚先生2年前新换的公司未及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其医疗费报销额度较正常少了15万元,遂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龚家与涉案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给龚先生家属3万元。

  换工作后半年未社保

  2010年8月,龚先生离开原来的单位,跳槽至东莞一家公司工作。但直到2011年2月,该公司才与龚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期间停保长达半年之久。

  2011年10月,龚先生被检查出患急性淋巴肿瘤。龚先生家属称,当时因病情紧急,龚先生自行到天津市的一家医院进行医治。2012年5月,龚先生因病情恶化去世,共用去住院治疗费27万多元。

  此后,龚先生的亲属到东莞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时,意外得知龚先生由于中途停保超过3个月,以致其在跳槽前所在公司的参保不能连续计算,报销费用额度仅为5万元。如期间未停保,龚先生的医疗报销费用最高额度可达20万元。

  公司存过错赔偿家属3万元

  龚先生家属认为,龚先生生前所在的公司未及时为龚先生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损失本应享有的保险待遇。2012年8月,龚先生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涉案公司支付因未及时为龚先生购买社保而导致损失的保险待遇15万元。劳动仲裁庭支持了该请求。

  涉案公司不服,称龚先生社保中断的原因不在于公司,而在于龚先生当初并没有按公司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向龚先生家属支付医疗费报销损失。

  办案法官特地向社保部门了解社保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原来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的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满1年不足2年的报销限额为5万元,满2年不足3年的为10万元,3年以上为20万元。另报销金额还需扣减个人自费项目及起付标准后再按统筹基金的相应支付比例计算。而龚先生的社保因为中断了3个月,其连续参保时间从本来应该3年以上变成不足两年,也就是说,龚先生的报销限额从本来可以享有的20万元降到5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是在龚先生入职超过5个月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龚先生未能享有更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相应的医疗费,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医疗保险对到不同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不同,按规定转院或自行住院应下降报销比例,龚先生自行到省外三级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而且其医疗费中自费项目高达8万余元,按有关规定其报销金额也要大打折扣。

  经过法官对有关社保规定和报销金额计算的解释,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由涉案公司向龚先生家属支付赔偿金3万元。

  提醒:停保时间不可超过两个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作为一座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工业城市,在东莞,类似龚先生这样跳槽后需要及时续保的人不在少数,真实的执行情况又是怎样的?

  对此,有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新老单位交接未续保情况比较复杂,暂时没有统计这方面的数据,也很少接到这方面的投诉。

  该名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东莞的社保规定,员工从一个单位离职到新单位,停保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随后补缴费用,就可以按照连续参保计算。连续参保满3年,医保报销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但如果停保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就要按重新参保计算。两者待遇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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