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1、公司的税收优惠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的地位,它不仅为团体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还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分别对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所得以及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进行讨论。
美国的州保费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且相差较大。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的计税基础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的保费,年金业务免税。少数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在1%—3%之间,对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在0.75%-4.28%之间。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即消费税),对在美国境外保险保费收入按4%征收,对在美国境外再保险保费收入按照1%征收。
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储蓄银行,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选用性规定外,还选按(a)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b)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避税手段。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起到了支持作用。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保险费用下降、边际利润降低,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从业者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要想尽办法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2、个人的税收优惠
对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政策,分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个人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
对于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税前业务费用列支。对雇员而言,雇主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是他(她)的应纳税收入。这就说明,雇员必须用多于雇主缴付的保费数额的余额,才购买到福利待遇的保险。当医疗费用保险支付给雇员医疗费用保险金时,雇员的这部分给付额不是他(她)的应税收入的。
对于个人健康保险费用,个人医疗保险的保费开支没有特殊待遇。这部分开支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医疗费用。它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总金额超过个人的收入额的7.5%,超额部分就可免税。
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制定了一条新的征税条款。这些人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其中25%的保费免税,该比例随着之后颁布的法规而提高到30%,直到40%,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者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1998年和1999年所采用的免税比例是45%,2000年和2001年的免费比例为50%,2002年为60%,2003年至2005的免税比例为80%,2006年的免税比例将为90%,2007年之后将实现100%免税。单一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持有小企业2%股份以上的股东等均从中获益。自由职业者有资格加入健康福利计划,该福利计划由该职业者的配偶的雇主提供,对该自由职业者就不适用保费的免税待遇。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的免税并不仅仅限于其超过总收入7.5%那部分余额,在2007年之前,健康保险费用的非免税与其他医疗费用的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7.5%部分
3、政府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作用的主要做法
在税收支持政策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参加该计划的企业和雇员的缴费可以在规定的限度内从应税收入中扣除,雇主所缴保费和养老金的投资收益享受优惠政策方式有两种:一是延迟纳税;二是虽然对特殊形式的个人退休账户在注入资金时不免税,但对本金的投资收益免税(规定每人每年注入免税资金不得超过2千元)。由于养老金延续的时间很长,税收递延政策给雇员带来的利益相当可观。例如,在所得税率为20%、每月缴纳1800元保费、缴费期间30年、资金运用收益率为5%的情况下,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则30年后养老金余额为150.4万元,否则为125.1万元,两者相差25万元之多,相当于投资收益提高了41%。目前这种延迟纳税的政策已经在很多国家采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在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由雇主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必交税,私人业主医疗保险费用的25%是免税的。据估算,政府为支持商业健康险而减免的税收每年约为560亿美元。此外,美国允许医疗储蓄账户的预付款项如同活期存款那样放在银行,不但有利息,而且利息部分不用纳税。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制定了《1998年私人医疗保险计划奖励法》,鼓励国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投保人可获澳洲政府回赠30%保费。
(三)日本
日本对消费者购买寿险和财险部分险种所支出的保费都有一定额度的免税扣除。例如个人购买年金的免税扣除是5万日元,购买财险产品的免税扣除为:短期财险2000日元,长期财险1万日元。对地震保费国税实行全额免税扣除,地税实行二分之一金额免税扣除。
日本税法对企业投保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企业保险的某些险种保费可全部或部分计入亏损项下。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费可计入亏损,企业为本公司资产投保的火灾保险、机动车保险的保费可计入亏损,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作为亏损处理等。除了支持投保人就投保企业以外,日本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税收政策优惠,例如对部分或全部责任准备金免税,包括普通责任准备金、返还保费储备金、支付储备金、巨灾储备金、地震风险储备金、交强险强制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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