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条款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关于旅游医疗保险须知文档,内容参考自广州总领事馆官方公布具体详细内容。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关于旅游医疗保险须知
2009年3月版
欧盟理事会2003年12月22日关于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附加条件的决定(2004/17/EG)从2004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决定,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
旅游医疗保险须具备以下几点:
1、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可由申请人在本国或由邀请人在目的国办理。
2、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遣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临时住院费用。
3、含损失赔偿至少30000欧元。须有向保险公司,例如其在欧盟成员国或者列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偿的可能性。
4、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5、在个别情况下,对明显容易生病者须根据所需的保额提出更高的要求。
6、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办理了医疗保险的证明原则上须在提交签证申请材料时递交给驻穗总领事馆须递交一份保险证明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保险证明在下列情况下免交: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德国公司为他们的工作人员申请(手续简便)的商务签证;由德国官方机构(如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等)资助的赴德签证;申请一年或多年有效签证应提交第一次出行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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