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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居民医保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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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长沙市作为建为建立城镇居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城市,制定了《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长政发【2007】37号)。

  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长沙市作为建为建立城镇居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城市,制定了《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长政发【2007】37号)。

  一、参保对象

  凡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村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简称参保人员):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简称未成年人);

  (2)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非从业居民(简称非从业居民);

  (3)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二、缴费及标准

  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元/年)

  政府承担(元/年)

  未成年人

  一般人员

  40

  40

  低保、残疾

  16

  64

  三无人员

  0

  80

  非从业居民

  一般人员

  225

  75

  低保、残疾

  60

  240

  三无人员

  0

  300

  老年居民

  一般人员

  60

  240

  低保、残疾

  60

  240

  三无人员

  0

  300

  三、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通过长沙市商业银行柜面办理现金缴款或委托该行实行保险费代扣等方式缴纳保险费,由收款银行营业网点开具收款收据。

  四、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参保登记

  凡符合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无”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证明。

  注:“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人员。

  (二)资格审核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三)缴费后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册》

  资格审查合格,参保人员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相片一张,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具的《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收款银行营业网点开具收款收据,五个工作日后凭收款收据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到一定额度时,基金才开始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简称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自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基金与个人分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最大数额(也叫“封顶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如下

  支付顺序

  项目

  医疗费用

  个人自负

  基金支付

  1.

  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

  800元

  全部

  0

  二级医院

  500元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元(100元)

  2.

  共

  付

  段

  三级医院

  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以上~70000元内

  60%

  40%

  二级医院

  50%

  50%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5%

  65%

  三级医院

  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内

  60%

  40%

  二级医院

  50%

  50%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5%

  65%

  政策规定以外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负。

  六、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七、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或康复或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四)整形、整容;

  (五)异地、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六)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八、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持入院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交验本人《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或户口簿)→查验确认身份后办理住院手续→预缴个人自付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费用)→住院治疗→医疗终结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暂定三个病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门诊治疗。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30000元以内部分按共付段支付比例由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30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共付段支付比例按参保人员选择的治疗医院的等级确定。

  十、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程序

  (1)申报资料:本人《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或户口簿)、近期免冠二寸相片一张、需申请病种的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资料的医疗机构病案室或医务科或医保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

  (2)携上述申报资料,每月1-10日到指定的初审鉴定医疗机构进行初审鉴定。

  (3)鉴定下月10日后到初审鉴定医疗机构领取鉴定结果。

  十一、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有关事项

  (1)评审合格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在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治疗医院。有关治疗医院应根据其病情作出诊疗计划,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必须按诊疗计划执行。

  (2)评审合格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从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开始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3)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自行终止,出院后需要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必须在出院16天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4)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有效期为两年(24个月),到期如需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要按前述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

  长沙市医保中心4429974

  芙蓉区医保中心4683567

  天心区医保中心5899127

  雨花区医保中心5880226

  开福区医保中心4558018

  岳麓区医保中心899931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举报电话

  长沙市医保中心442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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