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门诊补偿50%
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将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将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门诊列入特殊病种,提高基金补偿比例,其余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一是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顺产800元、剖腹产100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偿。由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发票等相关凭证到市医保结算中心报销。
二是将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门诊列入特殊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三是各辖市应按照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一政策的要求,相应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参保居民政策内住院费用补偿比达到70%以上。
经镇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40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同时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5060”(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非职工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8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年满70周岁以上且自2004年起连续参保的老年非职工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
目前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6.41万人,2012年市区两级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达到8738万元,其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新增支出达1456万元。
一般诊疗费不用个人全部承担
每次每人10元,其中9元医保基金报销,个人付1元现金
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就诊时支付的一般诊疗费每次每人10元,个人只需支付1元,其余9元由医保基金报销。
镇江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介绍,一般诊疗费是国家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减轻群众负担而实施的一项医改新政策。依据国家以及江苏省有关通知精神,我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做好政策衔接,自今年7月起,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统账医保作为普通医疗费按规定执行,居民医保由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一般诊疗费由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规定,统账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时,每次每人支付的10元一般诊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报销9元,个人每次支付现金1元。即,统账医保参保人员不管是在个人账户段,还是个人账户用完进入起付标准,以及超过起付标准进入统筹的,每次就诊个人支付1元,其余9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一般诊疗费由基金支付90%,相比其他普通门诊费用报销40%,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另外,对《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发〔2007〕118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特困职工、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精简老职工、政府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等民政福利对象,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时凭相关证件,免收一般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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