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定义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一条总则
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或救援机构书面同意的合理、必要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2.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亲属、随行人员之间的责任;
4.被保险人所传播的疾病导致的责任;
5.被保险人的职业行为导致的责任;
6.被保险人看养动物造成的责任;
7.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飞机或船舶引起的责任;
8.被保险人狩猎、赛马、自行车赛、机动车赛、拳击、摔跤比赛以及类似活动的准备活动导致的责任;
9.被保险人租用、借用、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坏导致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租用的旅馆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导致的责任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而一直使用或占有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建筑;
11.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2.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它间接损失。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定义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一条总则
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或救援机构书面同意的合理、必要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2.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亲属、随行人员之间的责任;
4.被保险人所传播的疾病导致的责任;
5.被保险人的职业行为导致的责任;
6.被保险人看养动物造成的责任;
7.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飞机或船舶引起的责任;
8.被保险人狩猎、赛马、自行车赛、机动车赛、拳击、摔跤比赛以及类似活动的准备活动导致的责任;
9.被保险人租用、借用、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坏导致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租用的旅馆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导致的责任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而一直使用或占有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建筑;
11.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2.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它间接损失。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定义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一条总则
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或救援机构书面同意的合理、必要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2.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亲属、随行人员之间的责任;
4.被保险人所传播的疾病导致的责任;
5.被保险人的职业行为导致的责任;
6.被保险人看养动物造成的责任;
7.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飞机或船舶引起的责任;
8.被保险人狩猎、赛马、自行车赛、机动车赛、拳击、摔跤比赛以及类似活动的准备活动导致的责任;
9.被保险人租用、借用、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坏导致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租用的旅馆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导致的责任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而一直使用或占有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建筑;
11.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2.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它间接损失。
第四条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于保险单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五条免赔额
被保险人对每次第三者财产损失索赔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受害的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通知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接到法院通知、获悉相关机构已经开始进行调查、或者接到责令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法令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3.事故发生当地警方的相关报告、证明;
4.相关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5.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第八条其它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获得的赔偿,本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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