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交费期间及投保年龄
一次交清:30天-55周岁;5年交:30天-54周岁
10年交:30天-50周岁;20年交:30天-42周岁
基本责任保险责任
1.金生存保险
满3年60周岁前,每年给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5%.60周岁~80周岁,每年给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2.满期保险金:80周岁,给付保险金额
3.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18周岁起,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的1.1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4.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客户在投保时或56周岁之前可选择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保险责任:
祝寿金:60周岁给付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l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与可选责任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3年起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含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分以下两种情形给付)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
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1倍;
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约定领取日之前(不含祝寿金约定领取日)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的1.05倍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