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已向受害人足额赔偿后,能否依约定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昨日,成都中院通报一示范性案例,认为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足额赔偿受害人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再承担垫付责任,也就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0月22日深夜,原告曾某饮酒后驾驶一哈飞牌轿车由成都近郊向三环路方向行驶,在一交叉路口,与一相对方向行驶并正在转弯的搭人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结果造成两车受损,一死一伤。后交管部门经体检发现,曾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53.4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要求曾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参与并达成曾某赔偿27.1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曾某又与伤者达成一次性赔偿18547.6元的协议,并足额支付了上述两笔费用。
但随后曾某起诉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2.2万元,最后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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