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强险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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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为我国交强险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进行处理,法院往往根据习惯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来处理此类纠纷。《民法通则》颁布和实施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被看做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从《民法通则》第123条中分离出来,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明确为过错责任原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肯定了机动车高度危险性,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采用“混合式”归责原则,即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行人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这样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更加明确化,也基本同《民法通则》一致。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基于“以人为本”,“人权”高于“路权”的价值理念,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明了保险人的责任采取“无责赔付”原则,进一步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使得交强险制度有法可依、切实可行,从而充分保护了弱者的权益,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