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于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天后仍然生存,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友邦附加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且发生费用的,则本公司将支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金为以下四项补偿金之和,并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总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当次住院费用补偿。
一、药品费用补偿金
药品费用补偿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给付比例
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给付比例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药品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药品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的50%为限。
二、手术费用补偿金
手术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比例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手术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手术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
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床位及膳食费×给付比例
每次住院的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床位费及膳食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实际的住院日数”为限。
每次住院以办理一次入院及相应的出院手续为准。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为限。
四、其他费用补偿金
其他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其他费用×给付比例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其他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其他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当次住院费用补偿,则上述四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90%。若索赔申请人在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后两天内及时告知本公司,则上述四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将分别增加至100%。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当次住院费用补偿,则上述四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80%。若索赔申请人在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后两天内及时告知本公司,则上述四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将分别增加至90%。
《友邦附加康乐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应缴未缴保险费,以及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二者所附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应缴未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投保人身故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应缴未缴保险费,以及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二者所附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应缴未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上述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将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止,若此后曾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缴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缴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缴费年限不得变更。
二.责任免除
《友邦康乐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4)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7)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友邦附加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9)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20)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1)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友邦附加康乐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投保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投保人自杀身故;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投保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投保人的伤害以致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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