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全面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对城镇医疗保险缴费、报销和转院办法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按照新的政策,我市进一步扩大了免缴对象范围,具体为:在全部免除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医保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免除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医保费用,使这些弱势群体直接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对老年参保居民给予政策倾斜,每人每年缴费75元,比正常缴费减少65元,确保实现城镇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在调整报销比例上,我市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城镇居民住院门诊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建立个人负担补助制度,有效减轻参保群众的医疗费负担。城镇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60%,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当居民个人费用负担超过4万时,超出部分按80%再给予报销。同时,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从20%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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