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起,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结算范围及标准将进行调整。这是12月25日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务公开办在民心网上发布的。
此次调整将冠心病PCI(PTCA)术后半年内的抗凝治疗,调整为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特殊病种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一半执行。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调整为: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的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按月定额结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结算标准如下: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为360元/月。对经认定,同时患有上述门诊特殊病种两种及以上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为410元/月。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为3600元/月,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为3000元/月。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标准。
另外,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也有调整:将肝素列入尿毒症透析门诊特病治疗用药范围;西罗莫司(雷帕名)口服常释剂列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门诊特病治疗用药范围。
其他门诊特病超支不补。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当月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相关医疗费用的,不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实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月定额结算后,个人自付比例及公务员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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