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退休人员住院负担将大为减轻,市总工会昨日出台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带来好消息:参加住院医疗互助的职工、退休人员住院自付部分平均报销水平可达60%,最高可达80%。参加城镇医保及大额医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办法规定,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办法规定,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本互助活动的同时,也可自愿参加。
每人每年缴纳100元限缴一份分3档计算自付部分最高报销80%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互助费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办法提出,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
具体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有效期内互助金申请次数不受限申请须在出院90天内提出
办法明确,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互助办在本市13个区总工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10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工伤职业病等5种情形不能获互助金
办法规定,发生以下5种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与此同时,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骗保”者,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2004年,武汉市总工会根据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和职工群众的需要,在全总、省总和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全市职工探索和开展了市级统筹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7年来,成功举办3期互助活动,并向武汉“1+8”城市圈内城市及省直机关单位延伸和拓展。截至目前,已有68.21万人次职工(农民工)参加了互助活动,筹集互助资金6665万元;已给予患重病职工3366万元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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