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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公费医疗用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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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南京对用药范围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了调整。其规定是新增药品共552种;调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限额标准等。

  为进一步完善市公费医疗保障机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一、新增部分药品

  (一)在现行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基础上,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增药品共552种,其中西药331种,中成药221种。新增药品中的乙类药品参照省级机关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二)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参照省级机关的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二、调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标准、限额标准

  (一)安装心脏起搏器(每只)报销限额15000元。

  (二)人工晶体(每只)报销限额1000元。

  (三)其它特殊检查和治疗中所必需的进口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60%。

  (四)关节外固定支架、吻合器、缝合器、可吸收止血材料、心脏电生理、射频材料等其它昂贵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心脏瓣膜、各类血管支架、消化道支架、泌尿系统支架、人工血管、颅脑修补材料、疝气修补材料、脊柱内固定材料、人工关节等体内植入性医用材料;导管、球囊、压力泵、栓塞等介入性医用材料,自付60%。

  (五)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气囊扩张成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单瓣置换术、双瓣置换术六项住院医疗费用不再实行限额报销。

  (六)对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住院医疗费用不再实行限额报销。

  (七)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自付20%。

  (八)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器官移植等费用不予报销。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药品报销采用通用名,不分商品名、产地属性。

  (二)处方用药量必须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执行,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可放宽到15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出院带药一般疾病7日量,慢性疾病及某些特殊疾病15日量。

  (三)2006年增加的市公费医疗药品参照省级机关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四)自付比例为20%以上(含20%)的药品,需按特殊用药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审批不予报销。

  (五)享受人员就诊时必须按就医管理规定出示个人相关证件。定点医院开出的门诊医疗费收据和住院明细结算清单,药品应标有自付比例。新增的乙类药品实行享受人员按比例先自付再与个人挂钩的报销办法。

  (六)对于需要特殊检查(治疗),使用一次性进口材料及一次性昂贵医用材料、植入介入性医用材料等实行按比例先自付再与个人挂钩的报销办法。

  (七)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备案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该通知自2009年6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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