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疗证表示参保者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服务或经济的补偿。对于可以公费治疗的参保人来说,根据《卫生部检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等条例,则需要办理公费医疗证。
办事依据:
《卫生部检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1952年8月30日(52)卫医字第831号);
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字[1990]第197号);
《关于办理领取我市优诊、门诊优先医疗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医办[1995]16号);
关于我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离休干部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通知》(穗组通[1999]64号);
《印发<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66号);
《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市医办[1989]21号);
《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穗人专2000)5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医办[2001]02号);
《关于调整我市家属统筹医疗范围的通知》(市医办[1998]12号);
《关于家属统筹医疗办理及具体时间安排更动的通知》(穗医[1983]05号);
《关于办理家属统筹医疗的补充通知》(市公字[1982]04号);
《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的规定》(市医办[1987]34号);
《关于对补发公费医疗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办[2001]05号)。
办理条件: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单位符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条件的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公费医疗证,作为就医的凭证。
办理程序:
按照公医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市公医办审查后予以办理公费医疗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医疗证工本费2元;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医疗记帐单工本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9]181号)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办证时间为每周一、二、三上午。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优诊医疗证
1.医疗证号字头为“71”、“73”: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诊介绍信或市委老干局优诊待遇证明及复印件;
2.医疗证号字头为“70”、“75”: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诊介绍信、市委老干局、市委统战部、市军转办优诊待遇证明及复印件;3.医疗证号字头为“72”:属正高职称的持高级职称证,属退休副高职称的持副高职称证、单位聘书(五年以上)、工资单(基本工资达785元以上),单位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待遇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万元支票或现金。
二、门诊优先医疗证
1.医疗证号字头为“00”: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处级领导职务医疗工资凭据》、市人事局《处级非领导职务医疗工资凭据》、人事局军转办副团职以上职务(不含技术干部)证明、市总工会劳动模范称号证明及复印件;属在职聘任及聘任期间退休且不符合优诊条件的副高职称的:持副高职称证、单位聘书、门优待遇审批表及退休证;
2.医疗证号字头为“03”:持市委老干局门优待遇证明及复印件。
三、所有享受优先、门优的调动干部,需出示不同级别待遇证明、增人卡、原单位介绍信。
四、一般干部医疗证(医疗证号字头为“01”)
1.调入干部:持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干部增人卡;
2.从应届生招收的干部:持学校分配通知书、干部增人卡;
3.合同工:工人增人卡、劳动合同手册、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五、家属医疗证(医疗证号字头为“02”)
1.新生儿: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持出生证、准生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需出示绝育证或街道计划生育证明;
2.父母、配偶:符合条件供养的父母、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凭供养干部(职工)本人报告和单位介绍信、参加者所在街道证明、户口薄,父母参加还必须附其他子女所在单位无报销医疗费用证明;
3.随干部调动家属:一个月内持调动介绍信、原单位家属统筹医疗证注销证明或原单位家属劳保医疗待遇凭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
4.转业干部家属:一个月内持部队介绍信、本年度部队家属包干医疗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
六、以上所有办证者提供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干部家属医疗证登记册》。
七、享受免自付待遇者提供离休证、二等乙级以上残军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八、换证者需交回旧证注销。
申请书(表格)名称:《干部医疗证登记表》、《家属统筹医疗登记表》。
联系电话:87666078
办公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附楼1楼市公医办服务厅
受理窗口:1、2号窗
投诉电话:87666078
投诉处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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