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公务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1、就医方法
(1)门(急)诊、住院病人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就医(注意:A类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
(2)急诊可在非本人选定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急诊住院的,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无论任何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包括急诊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诊转院的,须经就诊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盖章后方可生效;
(5)个人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回北京;
(6)长期在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或派住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7)在区内与区医保中心联网的医疗机构(区内除企业内部定点医疗机构及新增加的定点医疗机构未与区医保中心连网外,其余医疗机构绝大部分都已联网,以下简称“区内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海淀区职工医疗证》及IC卡挂号.结算;需要住院的,住院期间必须将《海淀区职工医疗证》及IC卡交医院管理;在区外医疗机构(包括区内未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应主动出示《海淀区职工医疗证》
(8)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并且由该医疗机构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2、门诊开药量规定
(1)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申报材料
(1)本人就医后应及时向所在的单位申请报销,并提供《海淀区职工医疗证》及IC卡(海淀区职工医疗保险卡)。
(2)申报门诊医疗费用时个人应向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医保专用处方底方、机打专用收据、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须附所有项目费用明细;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及单张收据检查或治疗费用合计大于等于200元的须附项目费用明细;在口腔科就诊的须提供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3)急诊、急诊留观费用(未收入院)的,收据及处方须加盖急诊章,并提供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的,入院前7日内医疗费用,须提供留观证明及收住院证明,按住院费用报销。
(4)申报住院医疗费用时个人应向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收据、费用明细单、出院诊断证明。
结算时间:校医务室每月1-5号收交医疗费用报销清单,7号去社保中心报销,遇周日顺延。每年12月20日前结清当年12月15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1月5日前结清;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日期。
4、19家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建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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