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
医调委应在30日内调解终结
此外,《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方面,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卫生行政部门方面,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从收到投诉当天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法》也对医调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根据《办法》,患者以下行为也将被禁止: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等。(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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