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背景
王女士希望能为家人制定一个完整的保障计划,家庭背景如下:
先生:34岁,王女士:28岁,孩子:2.5岁
王女士的家庭年收入为12万左右,没有房贷压力,但家庭储蓄被套住了,现金储蓄并不多。除了年幼的孩子,还有三位老人要养,但费用不大(有四兄弟一起承担)。现在王女士的丈夫和她都已经分别投保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想给丈夫和自己购买一份重疾+医疗+意外的保险。
根据其它保险人士的介绍,她决定购买寿险+重疾+意外+医疗补充但过程中王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终身寿险是否更应该考滤选分红型的?为什么?它与不分红的本质差异?如:友邦守卫人生两全保险+守卫人生重疾信诚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及时予重大疾病险,王女士我该如何选择更合理呢?
专家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规划在家庭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对于如何科学的购买保险,目前在国内还不被大多数人知道,很多人购买保险都是“随意购买”,并不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规划,一但遇到紧急情况,钱虽然花了,却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其实作为一份科学的保险保障规划案,和家庭的现金流缺口是紧密相关的。
首先需要区分一下,守卫人生并不是终身寿险。市场上的终身寿险绝大部分都是分红型的。
现在王女士要选择的理由并不是是否分红,而是在于两者的区别。
守卫人生在60-80岁期间,保障是增加20%的。
以健康的前提而论,守卫人生在80岁满期返还保额,自己还可以用,如果得病也能用来治疗;丰盈终身则是终身保障,最终是留给受益人的。所以,返还自己用还是留给孩子,才是需要考虑和决定的东西,有了这个思路,相信很快就能决定了。
从收入上看,王女士的家庭是中等收入成长型家庭户。但由于储蓄不多,被套了。
建议先投保大人,然后等储蓄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再考虑为小孩投保理财型或教育型保险。
大人应注重重疾健康医疗的保障,医疗方面的可以考虑一下津贴型的险种和住院医疗险种的给付与报销,这样的话能够补充社保的不足。
友邦守卫人生两全保险介绍
适合年龄:
缴费20年,投保年龄:18—55岁;
缴费至59岁,投保年龄:18—50岁。
保险责任:
主合同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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