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被保险人自杀如何赔付?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2002年修订发行的《保险法》中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自杀是如何理赔的呢?对于不同的情况,理赔也是不同的:如果是因为自杀而造成财损,不论产寿险都不会理赔;如果是受伤,甚至到全残,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都是不赔的;如果是寿险,且自杀死亡,依据保险法,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理赔,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进行理赔。06年在辽宁鞍山市某保险公司就曾理赔过这类案件,受益人得到了高达20万的保险金。

  过去自杀是作为保险除外责任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

  虽然现行规定下可能存在蓄意自杀骗保的行为,但是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投保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对自杀一概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可能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陷入生活困难境地,这不符合保险的目的。而且,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自杀也在其中,若保险公司对所有的自杀都不赔付,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承担的给付责任是不对等的。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