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位借款人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上看到,在第25项参加保险一栏,合同上并未给出选项,而是直接印刷上了“是”。后面备注内容显示:深圳捷信金融服务公司在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投保“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的1.1倍,广东捷信担保公司为合同项下身故和全残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收益比例为100%。
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官网显示,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是一款以担保公司或贷款人为投保人,借款人为被保险人,借款金额为保险金额,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障型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额为限,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那么,捷信这一行为是否涉嫌捆绑销售?捷信作为债权方,能否作为借款者的指定受益人?昨日,记者咨询保险专家和律师发现,捷信上述条款存在三大问题。
中意人寿有无在汉经营资格
专家:保险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中意人寿在武汉开展业务是违规的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不能跨区域经营。记者了解到,中意人寿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合资寿险公司,目前在广东、江苏等10省市有分支机构,但在湖北并无分支机构。一保险专家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寿险投保人必须是在保险机构所从事业务区域内生活或工作一年以上的,才有可能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中意人寿在武汉开展业务是违规的。”该专家称,“中意人寿向武汉的大学生销售团体定期寿险,很明显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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