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伴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他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呢?”近日,家住青岛市市南区62岁的姜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询问。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据姜女士介绍,她老伴2002年从青岛市湛山疗养院退休,第二年因病去世,最近她看到媒体报道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并且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我是企业退休的,我的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已经收到了,不知道我老伴这种情况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养老补贴,如果享受的话以什么样的形式呢?”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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