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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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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保险的样式层出不穷,高手们人为设计了一个个防不胜防的理财“陷阱”,将国人辛辛苦苦打工几十年挣来的血汗钱划到了自己账上。大家在买保险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陷阱一:做保单

  案例2008年11月12日,云南消费者梁玉祥与妻子到三亚度蜜月,他通过携程网订了两张返回昆明的机票,又投保了两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每份20元。收到保单后,他发现保险期限只有一天,没有覆盖整个行程。梁玉祥致电携程客服热线及平安保险。平安回复称,系统中没有两人保单号,携程则承认这个保单属于伪造保单。随后,梁玉祥将携程告上法庭,要求携程网赔偿10万元,并在其网站公开道歉一周,但携程拒绝了这一赔偿请求。

  拆招一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低,再加上很少有人会致电保险公司辨别真伪,代理机构将假保单交给消费者后通常不会出事,从而滋生了不少售卖假保单的中介代理,其中以航意险最为典型。假保单事件较多发生在中介渠道销售的短意险,包括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意外伤害、旅游意外险等。

  从被假冒的险种来看,通常集中在以航意险为代表的短期意外险,也有商业车险及交强险等财产险。所以,购买保险时,要注意辨别承保机构的合法性。消费者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该机构是否为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保险机构。

  一般来说,合法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会悬挂保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消费者购买的时候可以留意。

  陷阱二:存款变保单

  案例西安市民朱女士2009年5月14日到银行,想将账上的70万元存成5年定期存款,而营业员给她推荐了一种“保险产品”,说收益会比存款高。她当时还在考虑,但营业员告诉她,一次性存款70万元存不进去,分期存才能存完。朱女士当时想着只要能存进去,也就没有多想次数问题,随后营业员办理了相关手续,并让她签了字。10月份,女儿岳某偶然看到了母亲办理的“存单”后,告诉朱女士,这只是一份保单。8个月后,朱女士找到银行,说银行当时未告知是保险,提出退保。但银行称,办手续前已告知是保险,而保险公司亦称,办手续前已告知是保险,退保要损失5万多元。

  拆招进银行存款,被销售人员忽悠成了保单,这种事情屡见不鲜。去年,银监会以“特急”文件形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首次叫停保险人员驻银行销售,剑指保险投诉重灾区“银保产品”。

  随着银保合作渠道的持续整顿,目前的管理已相对严格,在合作方式上也有很多改进。但误导现象仍然存在。希望银行及保险公司能在合作中进一步秉承诚信原则,不能一味追求业绩,而忽视了对消费者负责。

  当然,消费者在办理银行柜台业务时,也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款,不要轻易签字,要学会自我辨别。

  陷阱三:收益率被放大

  案例2010年,经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游说后,原本去办理转存的林女士,买了一份与股市紧密挂钩的投连险。当时银行的人告诉她,这个产品每年能保障一定的投资收益率。去年一波牛市行情确实让林女士获利颇丰,然而,年末至今,受累于大盘调整,投连险的账户收益直线大跌,林女士才发现实际收益与当初承诺并不相符。

  拆招近两年来,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开始走俏,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

  投连险产品由于投资于股市,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像案例中这样的误解甚至纠纷,一般原因往往归结为保险业务员误导。

  一些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往往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作简单对比,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并承诺“每年有不低于百分之几的收益率”。

  其实,除万能险之外,投连险、分红险两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都不保证收益率,实际收益水平并不是固定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还要弄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而并不是投资,要理性看待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此外,特别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在保险犹豫期退保不要依赖业务员,不要以为谁卖的就找谁,要知道产品是公司的,业务员只是代理销售,个别业务员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阻挡在犹豫期退保。

  陷阱四:霸王条款

  案例2008年,青岛的李先生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大病保险。当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拿了一堆东西让他来填。李先生也没有仔细看,便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0年6月份,李先生被检查出了肝脏有问题,不得不住院治疗。当时李先生为了节省治疗费用,便采取了保守治疗,并未进行手术。如今,李先生拿着这6万多元的治疗费单据,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表示其住院并没有手术,根据合同规定,不符合理赔条件,无法办理理赔。李先生无奈之下,寻求了法律援助,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拆招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拟订后,消费者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相对于消费者,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它们利用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霸王条款”便产生了。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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