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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女性退休年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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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性凭借着天生的细腻、认真、温和等特质,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企业乃至社会和谐发展、健康发展、稳定发展的重要使命。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来看,女性从就业机会到就业岗位以至于就业升职空间,和男性相比却仍存在较大差距,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和探究,以切实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促进公平就业。

  2013最新退休年龄新规定,最新女性退休年龄问题

  "和谐"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发展理念,更是精髓所在。女性凭借着天生的细腻、认真、温和等特质,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企业乃至社会和谐发展、健康发展、稳定发展的重要使命。工作中,她们因细心使工作更加有效率,因勤奋赢得信任,因追求完美不辞劳苦,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来看,女性从就业机会到就业岗位以至于就业升职空间,和男性相比却仍存在较大差距,男女就业上的平等性并未真正实现,女性就业歧视观念仍然普遍存在,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和探究,以切实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促进公平就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因此,就目前而言,尽管对退休年龄延迟的讨论很多,但2013年的法定退休年龄也不会有什么新规定。以下是对法定退休年龄的现有相关规定: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我国存在的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女性就业歧视的含义

  就业歧视,一般认为是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意外的因素,在就业或职业的机会或待遇上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剥夺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平等。

  ①此外国际劳工组织为明确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外延,减少争议,特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第111号公约)中给"就业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就业歧视。

  ②就业歧视的定义中笼统地概括出了就业中存在的各种歧视现象,就业性别歧视乃是其中之一。就业性别歧视包括对男性的就业性别歧视和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两种类型,但通常情况下,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更为普遍,因此一般而言,就业性别歧视指的是女性就业歧视。

  明确女性就业歧视的基本内涵和定义是研究和分析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前提,但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其中较为权威的,包括联合国与国际劳工组织出台的相关规定。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性别歧视界定为:基于性别所作的任何区分排斥或限制,其结果和目的是损害或否认妇女(无论婚否)在男女平等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③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它规定"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而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平等待遇,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

  ④虽然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不公平,后者更倾向于就业机会与平等待遇的不平等,但都指出了女性合法劳动权益不容忽视,强调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不能因为性别原因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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