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到读者小刘(化名)的报料称,兴宁市村民刘庆文在购买了泰康人寿(微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人寿”)盛世人生分红险和意外险两年后,从床上摔到地上数天后死亡。当时,死者家属立即向泰康人寿当地营业点报案,并询问是否需要派人进行实地勘察,但该地负责人表示不用,并称进行理赔时拿死亡证和火化证即可。然而,事后泰康人寿却以疾病死亡为由拒赔意外险,家属多次前往保险公司讨说法无果。
一个人从床上摔下来,数天后突然去世,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原本只需一份法医的死亡报告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成了刘庆文家属和泰康人寿的争议之处。
事件:投保人摔下床后死亡泰康既不勘察又拒赔
据介绍,死者刘庆文是梅州兴宁市坭陂镇湖柏村的村民,于2009年7月10日在泰康人寿坭陂镇营业点给自己购买了一份盛世人生保险,每年交3000元,保额4056元,死亡赔6倍。另外每年交100元附加意外险,意外死亡赔5万元。
2011年11月22日,刘庆文从床上摔下来,并于28日晚20时突然死亡。29日上午,死者家属到镇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营业点报案,并要求派人进行实地勘察。但该营业点一曾姓高级经理明确表示不用勘察,家属只需火化证和死亡证即可进行理赔。
当年12月5日,刘庆文妻子在邻居的陪伴下,到泰康人寿兴宁营销服务部(下称“兴宁服务部”)办好所有手续,该公司人员答复:“7万多元赔款一个星期可以到账”,并提醒“带好手机,打钱的时候会给你发信息”。
然而,十几天过去了,刘庆文的家属手机上仍未收到赔款的信息。于是家属前往兴宁服务部询问,对方回应称原本安排的理赔人没空,需要等泰康人寿梅州中心支公司(下称“梅州泰康人寿”)安排另一个理赔人。2012年1月3日,家属再次致电该公司的理赔人肖先生,才获知答案:“因证件不足,无法判断刘庆文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公司将派人下乡调查,并要求受益人接受询问。”
经过调查和询问后,梅州泰康人寿于今年1月20日给刘庆文的家属赔付寿险24336元,意外险5万元则拒赔,原因是经调查认为刘庆文是因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死亡。
截至记者发稿前,死者家属经过多次向兴宁服务部讨说法无果后,只得按照理赔人肖先生的建议,重新写好索赔申请,邮寄到梅州泰康人寿和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死者家属同时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界:双方沟通存在问题建议申请保险仲裁
针对此事,某大型国企寿险公司工作人员陈小姐向记者表示,事故中刘庆文的家属应拨打泰康人寿的热线电话95522报案,公司会派专员到现场。而作为代理人或接到报案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报案后也应提醒死亡家属,需要法医的死亡报告。刘小姐还表示,一般保险合同的“索赔须知”中都会注明需要提交的资料,出险时找出来一查看就明白了。
另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刘先生也向记者表示,理赔时对死亡案例需要出示死亡报告,一切以报告为准。事件中家属应将刘庆文送往医院,由医院做检查,然后出示死亡报告。但由于刘庆文是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不清不楚,使得事情变得复杂。刘先生表示,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都有所不同,案例中保险公司没有建议家属到医院检查,可能是因为沟通存在问题。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建议申请保险仲裁来处理。
争议焦点
是否意外伤害?家属:没有病史属于摔亡泰康:死亡原因不便透露
近日,我们就此事拨打梅州泰康人寿的电话,接听电话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刘庆文是摔下床几天后才去世的,死亡另有原因,不属于意外死亡。而前述理赔人肖先生也向我们表示,刘义庆不是意外死亡,至于具体死亡原因,则因内部资料需要保密,不便向外人透露,我们如有需要可通过邮寄正式公文进行咨询。
刘庆文妻子向我们透露,理赔人肖先生事后前来调查时,听到刘庆文的母亲说到“暴病死”,就认为是因疾病死亡。但他们家属在镇上的医院和诊所都没查到刘庆文曾有过病史,如果不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又怎么会导致死亡呢?所以刘妻认为,刘庆文是属于意外伤亡。
为何不现场勘察?家属:营业点经理说不用经理:没接到电话不清楚
“既然需要死亡原因,为什么家属报案时要求现场勘察,而保险公司却说不用呢?”刘妻的妹妹表示,当家属报案时,前述曾姓高级经理言辞凿凿地表示“不用检查”,并称进行理赔时只需拿火化证和死亡证即可,“现在人死了,他们却反口说是病死的,分明是在说谎,在欺骗我们。”
对此,该曾姓经理接受我们电话采访时矢口否认,“我没有接到电话,不清楚,他们是办好丧事之后才来的。”当记者问其所在的泰康人寿坭陂镇营业点总共有多少工作人员、有谁清楚情况时,曾经理回答有几十个人,自己不清楚有谁了解情况。但记者从兴宁服务部证实,该镇上的营业点只有一个网点专员和一个网点经理。
对于出险时需不需要现场勘验,我们拨打泰康人寿热线电话95522咨询,却被告知需要广东分公司答复。而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办公室相关人员又称对理赔情况不清楚,转到理赔部,但理赔部人员只是了解了相关情况,未对理赔相关问题作出回答,并表示办公室人员会回复。但截止发稿时止,我们未收到任何答复。
律师观点
未尽勘验职责应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意外伤害,广州经国律师事务所吴勇波律师指出,保险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事故。本案中投保人有摔下床的事实,存在因摔倒撞击而短期内死亡的情况,不能排除死者受外力撞击而导致死亡的情形。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但在本案中,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未尽尸体勘验职责,也未尽告知死者家属保全尸体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保险责任。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裴敏律师指出,本案的疑点在于被保险人是摔落地上引发死亡(有可能是引发疾病死亡),还是因病发摔落地上后死亡,前者应属于人身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后者保险人免责。因而,在保险人接到通知而未及时调查,亦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被保险人死因情况下,除非保险人能证明在任何情况下,从床上摔落地上均不可能发生死亡,否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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