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三者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出现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无证、无责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也不进行赔偿。
计算公式: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付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付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付赔偿金额×(1-免赔率)
案例:王某醉酒驾车撞上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杨某,王某逃逸后投案自首。杨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在这起事故中,王某的车也受到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刑事拘留。王某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三年。
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绝。遂上诉至法院,原告提出,按照交强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他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有关约定及法律规定对财产损失部分不予赔偿,但是对人身损害部分是应该赔偿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单合法有效,但原告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驾车逃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的精神,同类案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具有与司法解释同等的效力,可作为审判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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