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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之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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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产品特色:缴费若干年,给您终身的贴心呵护。  不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补偿。不论是疾病还是意外,也不论疾病大小,只要必要且合理住院,就能获得给付。只要是投保90天以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即使以后复发,住院依然有保障,不用担心公司不再续保。

  产品特色

  限期缴费,保障终身

  缴费若干年,给您终身的贴心呵护。

  定额给付

  不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补偿。

  保障范围广

  不论是疾病还是意外,也不论疾病大小,只要必要且合理住院,就能获得给付。

  长期保障

  只要是投保90天以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即使以后复发,住院依然有保障,不用担心公司不再续保。

  简易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缴费期间:20年,缴至被保险人60周岁或65周岁

  承保金额:最低:2个单位,最高:10个单位

  每单位基本保险金额20,000元人民币,住院补贴日额20元

  投保示例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健康之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基本保额10万元,住院补贴日额100元,缴费20年,年缴保费3,145元,平均每天8.62元。金先生从此获得了终身的医疗、身故、全残保障。

  1.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金先生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每天可获得100元住院补贴,同一次住院最多可领取补贴9,000元(90天为限),每年最多可以领取18,000元(180天为限)(因疾病住院按照实际住院天数-3天计算)。

  2.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若金先生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100元/天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最多可以领取3000元(30天为限),每年最多可以领取6000元(60天为限)。

  3.门诊补贴保险金

  金先生于住院治疗的前两周内或出院后两周内,因与本次住院相同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治疗,本公司按50元/次给付门诊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最多可给付门诊补贴保险金100元(两次为限)。

  4.急诊补贴保险金

  金先生于住院治疗前,因与本次住院相同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急诊治疗,本公司给付50元急诊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以给付一次急诊补贴保险金为限。

  5.救护车使用补贴保险金

  若金先生住院医疗并以救护车运送,可获得100元救护车使用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以给付一次救护车使用补贴保险金为限。

  6.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金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投保时的基本保额扣除上述1到5项累积已给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计划效力终止。

  注:1-5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以基本保额10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健康之宝终身寿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2、因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5、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9、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心身疾病所致;

  10、被保险人患性病(见释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7、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8、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9、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20、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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