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张女士的丈夫何先生患肺癌七年,全村几乎人人皆知。2009年,同村的保险代理人小李向她推销保险。张女士告诉小李,她丈夫得了肺癌,入了保险也不能理赔,小李却说,入某某寿险就能理赔。这样,去年12月份,张女士投保了某某寿险,投保金额5万元,缴费期限25年,年缴费金额2711.5元。此外,小李还推荐她购买了一份《附加永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可没想到,今年9月份,张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她向投保公司——某某寿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赔。之后她找到了小李,小李承认知道何先生带病投保,愿意把保费退给她。
但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张女士提供了与小李的谈话录音。对话中,小李承认入保时知道何先生患有肺癌,表示“只要他(何先生)活够二年,就可以理赔。”某某人寿出具的《理赔结论通知书》显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肺癌’病史,您在投保时未告知上述情况,根据《保险法》16条和本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本公司解除与您缔结的保险合同,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本次理赔不予赔付。”张女士称她在填写投保书健康告知一项时,小李让她否认其丈夫患有恶性肿瘤的病情。如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她觉得并不是她未如实告知,而是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本期特约律师: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唯
律师评析:
代理人承认知情,保险公司称投保书“隐瞒病史”,保险公司应负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代理人误导张女士入保,不仅没有向投保人说明患肺癌就不能理赔这一免责条款,反而进行欺骗,小李的行为应视为保险人的行为,据此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当然,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还可以向保险代理人追偿。此外,提醒投保人不能轻信保险代理人,要多听多问,弄清楚后再入保,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提示: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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