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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补发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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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今天,济南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孙君涛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补助资金如何发放等问题作出解答。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补助政策实行十年来,济南市有些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兑现,群众反应强烈。

  孙君涛说,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此次下发的《通知》把市属企业补助经费的落实渠道分为四类:正常运转企业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困难企业在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垫付;进入改制破产程序的企业在改制破产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人员由财政统筹解决。

  《通知》中还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按照相同渠道同步落实一次性补助政策,需市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孙君涛介绍,济南市属困难企业、进入改制破产程序的企业、已完成改制破产的企业,按照职工退休时间分四批落实一次性补助经费。

  2012年落实第一批一次性补助资金,落实的人员范围为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市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第一批一次性补助发放对象。2013年落实第二批,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14年落实第三批,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15年落实第四批,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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