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有补贴
6月23日,绍兴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该县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满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男方须年满45周岁”三个条件的参保对象,可享受政府给予的补贴。
绍兴县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由原来的740元提高到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每户的专项奖励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同时,从今年起,新增了两类补贴对象: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养老保险费补贴,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给予300元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上述参保对象可享受15年的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县、镇(街道)财政分层体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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