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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独生子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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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省计划生育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政府代缴纳年限为15年;年满60周岁为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到领取待遇年龄缴费未满15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广大群众少生、优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防城港市工作要求,广西决定实行由政府为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是广西计划生育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享受对象和范围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参加诚信计生的东兴市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出资为其参保缴费:

  (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1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2个女孩,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

  (三)农村年满45周岁纯生二女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2个女孩,虽未落实结扎措施但夫妻双方均年满45周岁。

  二、缴费标准年限

  (一)政府为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并根据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缴费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府代缴纳的计生户农村养老保险费年限为15年。年满60周岁为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到领取待遇年龄缴费未满15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一次性支付,设立计生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二)市人口计生局要在每年年底对下年度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进行调查,并在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制定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要按市人口计生局制定的计划,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计生养老保险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管理,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保险金发放和管理参照《东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四、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夫妇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结扎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村委会进行申请并公示,持相关证件到镇计生办进行初审,最后由市人口计生局进行审批。

  (二)年满60周岁为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保险金发放至参保人死亡为止。

  (三)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局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报告,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应终止其保险关系,并要求参保人退回其多领取的计生养老保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再生育、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生育,以及新组合家庭不属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

  2.户籍迁到市外或到境外(含港、澳、台)定居的;

  3.死亡、下落不明超过1年;

  4.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

  5.申请人对申报资格存在造假、虚报、瞒报行为的,经人口计生部门举证发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职责和监督

  (一)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1.对申请政府出资为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将名单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2.每年年底对下年度参保人数进行调查,制定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3.及时向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参保人生育、户籍等情况的变化。

  (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1.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2.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出现第四项第三小点情形的,为参保人办理终止参保、终止或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手续;

  3.每年年底将计生户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抄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三)把计生户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0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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