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大病医疗保险金需纳个税
4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热点问题解答,其中针对“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税总局纳服司的回答明确表示“不可以”。
纳服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网友:“救命钱也须纳税”?
大多网友表示愤怒:“救命钱也须纳税”?网名为“黄勇上海群雁信息”的网友就直斥,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本来就做不到免费医疗,还要打救命钱的主意。
网友“djw让你后悔都来不及”就说,大病医保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目的都是为了救命,“连救命钱都收税,要那么多税干嘛啊?”
专家:要理清“大病医保”概念
到底大病医保纳个税该不该?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教授杨卫华认为,关键是要理清国税总局所说的“大病医保金”概念,比如到底大病医保需不需要个人缴费?缴费是否是进入居民医保基金?如果最终没有使用保险金,是否会返还个人?他指出,如果没有发生大病保险金最终也会返还给个人,那么有纳税的必要,只是要把握好“防止逃税”和“加大大病保障力度”两者的平衡,他建议可以参考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做法,即若没有发生大病,最终返还个人时缴纳税款。
杨卫华认为,如果大病医保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延伸,那么不应该纳税。但如果总局所说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大病医保险,这本来就是商业保险,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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