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居民身体健康,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73号)文件。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以自愿参保和非盈利为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重点保障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需求,通过建立统筹共济的机制来降低居民患大病、重病时的经济风险,为广大居民撑起了医疗保障的保护伞。
无论是刚出生的婴儿,还是年逾花甲的老人,为了您的健康,为了您家庭的幸福,请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市区范围内(指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度假区,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分以下4类群体:
1.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具有市区非农户籍,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
3.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的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
4.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
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婴幼儿等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三、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可以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具体见下表:
人员
类别住院医疗费发生金额(年度内累计计算,分为五段)
起付标准以下起付线至
1万元(含)1万元至
2万元(含)2万元至
4万元(含)4万元至
10万元(含)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
人员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9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一级医院3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2.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四、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可以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具体见下表:
人员类别住院医疗费发生金额(年度内累计计算,分为五段)
起付线以下起付线至
1万元(含)1万元至
2万元(含)2万元至
4万元(含)4万元至
10万元(含)
婴幼儿等未成年人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9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一级医院300元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2.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五、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有哪些?
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为: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六、居民在就医中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有什么规定?
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医疗待遇的规定支付。
七、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和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凭本人的《居民医保证历本》,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治疗,其中需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应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八、哪些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4.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7.生育医疗费;
8.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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