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的变化:
(1)定点医疗机构全市统一,参保人自由选择,医疗机构一旦确定为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五邑地区参保人可根据病情的需要,自行选择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必再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并享受制度规定的、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鹤山市参保人,不管是城乡医保还是职工医保,都可以在江门红十字会医院办理入院,在出院时,可通过实时结算有关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按属地原则采取实时结算,(如:新会参保人在市中心医院护院,出院,由市社保局与市中心医院实时结算医疗费用,新会社保局无需与市中心医院结算);
2、医疗待遇标准调整
(1)城乡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特定病重门诊的病种范围为12种,年最高使用额达9600元,患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使用定额并增加1200元;普通门诊统筹,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当年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年使用,必须要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不能享受门诊实时报销。
(2)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包含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补助),特定病种门诊的病种范围为20种。患者单个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费用35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500元;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当年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结转下月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必须要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不能享受门诊实时报销。
3、城乡医保门诊定点机构只能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服务机构);职工医保门诊定点机构可以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4、调整社保年度:原每年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调整为一个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调整普通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普通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按分段计算办法,调整为按医疗机构级别对应不同支付比例的计算方法。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
基金支付比例
基层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在职:85%,退休: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
在职:80%,退休:8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900
在职:75%,退休:80%
非定点医疗机构
1000
在职:70%/40%,退休:75%/45%
6、城乡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种类
基层卫生服务定点机构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200
400
600
700
900
支付比例
70%
65%
55%
40%
35%
7、特定门诊病种
(1)城乡医保特定门诊范围: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贫血、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类风湿关节炎,共12个病种。
报销待遇:本市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以上所列特定病种中,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年使用定额为9600元,其他病种为3600元,患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年使用定额并增加1200元
(2)职工特定门诊范围: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高血压Ⅱ以上、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帕金森、精神病、癫痫、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肺蛋白核活动期间,共20种,患者单个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费用35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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