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梧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又收获一份新年厚礼: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在2008年调整的基础上,再一次提高标准,其中成年参保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每人每年30000元,比原来提高了1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全部提高10%,并增加了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据悉,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7年实施以来,得到广大城镇居民的支持和参与。在推进居民医保工作中,梧州市结合居民群众医疗保障需要的实际,以及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情况,不断探索出台更优惠、更便捷的医保政策、措施,以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减轻患病参保居民的经济负担。2010年初,经梧州市政府批准同意,梧州市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再次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本次调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成年参保居民(即一、二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基金支付比例,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其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全部提高10%,具体为三级医院提高至50%、二级医院提高至55%、一级医院提高至65%、社区医疗机构75%;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因异地急发病,经批转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5%调整到45%;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由35%调整到45%。
二是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范围限额(即医保封顶线)。成年参保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范围限额,由原来每人每年20000元调整至30000元。
三是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增加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连续参保的成年女居民,在连续参保的第二个年度,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且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妊娠单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00元;难产(需符合剖官产手术指征)、多胞胎及产妇或婴儿死亡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500元。参保居民需在生育结束之日起,180日内向市医保所申领,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材料:居民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记录证明(首页)(原件、复印件一份)、生育医疗费用原始票据以及本人身份证明等。
四是调整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即三类人员),包括在本市高校、职业学院、中专、技校、职中、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儿童等,其“个人门诊待遇”,由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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