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按月共同缴纳从业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月缴纳
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雇主和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三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由所在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也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外的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计算缴费基数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七条基金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八条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及雇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全部从征收的基金中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一未满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二已满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三未满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后每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四已满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后每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五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划入后每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个人账户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居住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金不得提取其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
已按本条规定执行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时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二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倍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年满周岁的增加%年满周岁的增加%年满周岁的增加%年满周岁的增加%年满周岁的增加%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
年满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包括
一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的费用
二实施单项价格在元以上手术费%的费用
三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的费用
四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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