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国有企业职工1976年参加工作,并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05年单位整体改制,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07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010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至今连续缴纳医疗保险六年半。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像我这样的退休职工,交齐10年医疗保险就可不再缴纳。请问:我现在应怎样补缴?
答:您好,欢迎“您对退休后医疗保险怎么交”问题的咨询!
依照现行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完结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相关手续后,应及时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申请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清算。具体清算标准如下:
2000年12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03年1月1日以后计算单位缴费时间不得少于15年(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按10%的递增率,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齐后,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个人帐户管理科,联系人:李艳,联系电话:6756452,6755517。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万事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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