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出台
人均筹资水平提升到340元18种大病报付比提高10%
2013年人均筹资水平为340元,其中各级政府年人均补助从240元提高到280元,农民个人年缴费60元。全市将按2013年基金筹资总额的10%足额提取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按80元/人提取,剩余部分留做住院大病统筹基金。
参合农民门诊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给予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村卫生室4.5元/人次报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定点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单日单次门诊费用人均不超过60元,统筹费用补偿比例为门诊医药费用的80%,人均年度封顶额不低于50元。
25日,市卫生局正式发布《遂宁市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除人均统筹提高至340元外,2013年新农合在门诊统筹、重大疾病保障、报销比例等方面均有调整,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进一步提升。
人均筹资水平提升到340元
2013年人均筹资水平为340元,其中各级政府年人均补助从240元提高到280元,农民个人年缴费60元。全市将按2013年基金筹资总额的10%足额提取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按80元/人提取,剩余部分留做住院大病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为80%
参合农民门诊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给予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村卫生室4.5元/人次报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定点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单日单次门诊费用人均不超过60元,统筹费用补偿比例为门诊医药费用的80%,人均年度封顶额不低于50元。
门诊统筹资金参合户内成员可互助共享。参合农民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资金年度内有效,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肾功衰实行限额报销
今年将继续对包括肝硬化、肺源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伴器质性损害、各种恶性肿瘤的后续治疗、慢支炎肺气肿伴肺功能不全、糖尿病并发症、狂躁型精神病、肺结核等在内的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实行年底一次性报销1500元政策,发票费用不足1500元的据实报销。
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治疗病人门诊费实行限额报销,即每一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腹膜)透析病人1年内凭医院正规门诊发票,按每次90%报销,最多可报付3万元。
为犬、猫等动物致伤的(包括咬伤、抓伤或擦伤),经查验并接受狂犬病疫苗全程接种后(不包括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免疫球蛋白),可凭发票在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一次性报销200元,发票不足200元的据实报销。县外接种的,可于接种后3个月内返回户籍所在地报销。
住院统筹补偿服务包细化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国家医疗服务项目及物价收费标准的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含医疗用植入与替代材料)3000元的,全部纳入报销范围;3001元以上的,按60%纳入补偿核算;进口的植入与替代材料费用自付50%后按上述比例纳入补偿核算;经国家确定的符合住院要求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报销
2013年,我市新农合政策的另一个改变就是将以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的报付标准按照等级进行划分。2013年,市内各统筹区、县内定点乡镇级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报付比为90%;市内各统筹区、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核算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报付比为80%;统筹区、县外市内市级定点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报付比为65%;统筹区、县外市内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报付比为65%;统筹区、县外市内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报付比为60%;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700元,报付比为55%;统筹区、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报付比为45%。全市新农合封顶线统一为12万元。
2013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乡镇卫生院、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跨县(区)交叉定点。
18种大病报付比提高10%
从2013年开始,我市新农合政策中将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感染等18种病种按一般住院病人相应医院级别提高报付比10%(用药目录、补偿服务包及起付线不变)报销,符合大病统筹补充补偿的按规定补偿。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补偿
参合自然年度内住院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各种门诊大病年度内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参合农民前二项超封顶线后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仍不足补偿,以上三类对象可享受大病统筹补充补偿。住院年度内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补偿比例为80%,封顶线为20万元;符合门诊大病统筹补充补偿的农民,年度内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补偿比例为80%,封顶线为10万元。
严控目录外药品和服务
乡镇(中心)卫生院将非目录内诊疗项目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5%以内,县(区)级医疗机构将非目录内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控制在8%以内,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含民营)。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服务包外诊疗项目的,应事先征求患者意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