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4、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8、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产后期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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