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线上业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线下服务的支持。一些网销车险的公司,由于分支机构少,在很多地方没办法进行事故查勘。目前他们普遍的做法是,委托那些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代查。“这是很有意思的现象,互联网的火爆,不仅使各公司考虑如何重新匹配线上、线下资源,还开启了不同公司的资源整合之路,对行业未来的业态分化、市场分工,都有深远的影响。”庹国柱说。
泄露客户信息要重典惩治,强化监管防止系统性风险
在网上投保不见面、没凭据,不少人担心把个人信息交给保险公司,万一日后保险公司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咋办?
近年来,发生过很多起保险公司大面积泄露客户信息的事件。一些车行、中介把车主资料卖给保险营销员,一个人的资料价从最初的1元涨到5元。如今互联网保险公司动辄掌握几千万、上亿人的联系方式,又能从网上获得有关客户消费能力、消费倾向等各种“深度信息”,如果管理不善,客户资料一旦被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庹国柱指出,虽然目前相关监管制度中明确保险公司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对泄露或故意倒卖信息的行为如何惩处,还缺少可操作性的表述,比如泄露多少人以上给予什么样的惩罚。对这一问题有必要施以重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顾伟认为,作为传统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互联网保险发展潜力巨大,但其快速发展中也蕴含着不可小觑的风险。“首先是信息技术与数据安全风险,其次是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环境下,保险人核实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较为困难,投保人有可能利用这一缺陷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还有互联网保险特有的衍生风险,主流客户群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经济损失承受力有限,恐慌情绪和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时间内急剧放大。最后是法律缺失风险,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将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意见稿明确,今后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以及涉及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和保证险,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
在互联网保险的披露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提高产品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办法在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对于机构网点布局较少的中小公司和外资公司,线下销售难以与大公司抗衡,线上渠道打通对公司而言不失为一个扩张机会。但网络渠道中,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高,如何在合规前提下更好地展示和销售,对险企是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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