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据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消息,7月1日起,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归市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牵头征收,2012年参保缴费的时间定为7月至10月。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广大居民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
据悉,凡属于海口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但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城镇低保对象和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5元缴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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