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为附加险
保险合同
1.1
合同效力
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于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二、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2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讫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合同解除
一、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障保险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障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合同期间内不再变更。
2.2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急救者不受此限)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认可医疗费用,按以下计算公式给付保险金:
(认可医疗费用-100)×80%
本公司认可医疗费用为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任何其它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金额(包括其它保险赔付)的差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
2.3.2给付限额
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对投保时投保人所有的或合法使用的每一机动车辆上的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乘以该车核定座位所载人数为限。
2.4
责任免除
除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外,本公司亦不承担下列费用:
一、挂号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用、材料费、病历费;
二、用于矫形、美容手术、非治疗性康复治疗、健康体检,购置移植器官、医疗器械,安装假器官、残疾用具的费用;
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合同以机动车辆核定座位所载人数收取保险费,保险费计算方式为:
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费率×该车核定座位所载人数
其中费率详见费率表。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极短期收费比例收取保险费,极短期收费比例详见费率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同主险合同。
4.3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为其合法驾驶员或乘客的说明);
2、出险机动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事故裁决证明;
5、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给付
同主险合同。
基本条款同主险合同。
释义同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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