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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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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注有★号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先由个人自付规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您参加的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必须使用医保卡结算。您只需现金支付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其余费用由医院记账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注有★号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先由个人自付规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一)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二)因醉酒等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形。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是多少?

  答: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45周岁以下划入4%,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划入5%;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6%划入。

  个人账户分为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一级账户为上年度积累额3000元以下加上当年新划入的部分,二级账户为上年度积累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二级账户可用于“助保、助医、助贫、助支付、助健康”,可在家庭成员之间“共享”。

  您的个人账户划入及使用状况在每次就诊医院收费单据上均有显示,也可以通过http://ybj.zhenjiang.gov.cn、16818000+医保卡号,及服务大厅柜台、自助终端等方式查询。

  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首先使用一级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支付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后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本人年缴费工资总额的10%,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5%。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1.门诊:采取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同负担比例的办法。即在三级医院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在二级医院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一级医院及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2.住院: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为上述个人支付比例的一半,社会统筹基金相应增加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封顶政策怎么后台报销?

  答:我市统账医保实行个人支付封顶政策,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内在医保规定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最高不超过4500元,超出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您可以在第二年1月10日以后,持本人医保卡去市医保结算中心查询报销,地址:运河路81号,电话:84410519。

  住院时自费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使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采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自费诊疗项目、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而需参保人员自费的医用耗材、人工器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补偿40%。

  参加本市特殊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劳模、公务员等人员,先享受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待遇,同时享受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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