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榆林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获悉,从2012年元月起,榆林市将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将有近30万人从中受益。
据悉,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市级统筹启动实施后,全市各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让各县区参保职工均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逐步实现参保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一卡通”目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按年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参保达到一定缴费年限后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据了解,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年度最高可报销10万元,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90%报销,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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